关于开展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要求修订工作的通知
管理员 2021年09月23日 10:30 浏览次数: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破除“五唯”评价导向,鼓励研究生潜心治学研究,产出具有原创性、前沿性或有较高经济、社会服务效益的高质量学术成果,从多元多维角度,科学、合理地评价研究生培养质量,提振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拟对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满足学位申请条件创新性学术成果认定要求的规定开展修订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创新性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由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自行制定。

2.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以《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基础,结合学科人才培养工作实际,确保提出的具体要求合理适当,能对保证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学科发展目标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1.由各学院院长牵头,统筹组织院内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开展好调研工作,各学院需组成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要求研讨专家组(7-9人),成员由学科带头人、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负责人、以及学术声誉好、指导研究生责任心强、培养质量好的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且需包括聘请至少一位高于本校学科发展水平的外校教授。

2.各学科需全面总结本学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组开展充分研讨,按照《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创新性学术成果认定指标》(附件1)明确具体要求,也可按与学位论文的密切相关性或本领域公认的权威学术成果自行补充要求。

3.研讨会召开时间、地点需于9月24日前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组织专人参加,研讨后形成《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要求专家组讨论意见》(附件2)报送研究生院。

4.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的数量和水平是评价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是体现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学校的高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工作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培养学院须充分重视,统筹安排,保障各学科论证工作扎实开展,做到对创新性成果要求标准严格、指标具体。

5.需学科认定的核心期刊目录由一级学科自行组织研讨确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进程及材料报送

1.各学科须于2021年10月13日前完成研讨。

2.各学院须于10月15日前统一将附件1、附件2电子版及纸版(1份)上交研究生院学位办(主楼841)。

联系人:贾宝霞 联系电话:55190767

附件1、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创新性学术成果参考性认定指标

附件2、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创新性学术成果要求专家组讨论意见

研究生院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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